就算立了遺囑,為何仍免不了對簿公堂?什么情況之下,我們可以上法庭挑戰一份遺囑的合法性?
如果一位父親立遺囑把遺產全留給情婦,合法妻子和兒女可以上訴嗎?
亞洲女首富龔如心7002年4月3日癌症去世,留下千億港幣財產,由于出現兩份遺囑,引發一場世紀官司。 |
當龔家以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名義,要求香港高院遺產辦事處,確認龔如心2002年簽立的遺囑有效時,卻冒出另一份龔如心2006年訂立的遺囑。
聲稱與龔如心有親密關系的陳振聰,透過代表律師,發放自己與龔如心的合照,並指龔如心2006年簽立遺囑,把遺產全權交予陳振聰接管。
龔如心與1990年被綁架,至今下落不明的丈夫王德輝無兒無女,兩人共同建立華懋集團,更于1988年一起成立華懋慈善基金,丈夫下落不明后,她繼續活躍商家,建立“華懋王國”。
出現兩份遺囑
她在2002年訂立遺囑,內容包括將所有財產交由華懋慈善基金,大部分財產用作慈善用途,另也提到繼續照顧家翁和家婆。
但是陳振聰持有的2006年遺囑,卻表示所有財產包括現有和日后所獲,全贈予陳振聰,只字未提慈善用途,與2002年的遺囑大相逕庭。
在英國倫敦大學念法律時,選修遺囑學的李素樺律師表示,這場世紀官司之所以引爆,主要是因為出現兩份遺囑,這一次官司的焦點,落在判斷哪一份遺囑,才是有效的遺囑。
雙方爭執的要點,包括龔如心簽定2006年遺囑時,神智是否清醒、2006年遺囑是真正的遺囑,還是為延長壽命而作的“風水遺囑”。
持有龔如心2006年遺囑的陳振聰,透過律師聲稱自己是龔如心遺產唯一繼承人,並公開自己與龔如心的合照。 |
本系列前文已經提及,一個人一輩子,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生活條件等的改變,重新立遺囑,在我們百年后,就以最后立的一張遺囑為依據。
因此李素樺律師提醒大家,重新立遺囑的時候,在新遺囑上注明日期,說明這是自己的最后一張遺囑,把之前所立的遺囑作廢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沒有這樣的作廢條文,遺囑日后可能就會受到挑戰。”
另外,立遺囑者在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往往也是爭產案的爭拗點。
“一個人已經昏迷不醒了,家人抓著他的手蓋手印,或他已經神智不清,不知道自己做些什么,及無法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時候,其他人唆使他簽署的遺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所以一個人如果病重,或服用可能影響神智的藥物,在立遺囑的時候,應該請一位醫生在場,鑒定自己神智清醒,明白遺囑內容和后果。
李律師笑說,一份沒有人挑戰的遺囑,就是好遺囑,反之,一份再完美的遺囑,有心人如果要對簿公堂,總能夠見縫插針。
她說,遺囑是一種很隱私的文件,不需要印花稅或蓋章,因此有心人如果要偷龍轉鳳很容易,要辨別遺囑的真假不容易。
遺囑本來是一種在我們去世后,繼續為我們在這世上說話的工具,它涵蓋我們對心愛的人關愛和責任。
遺憾的是,在人類貪婪的陰暗面之下,涉及金錢分配的遺囑,往往也是人性和道德的一種考驗。
李律師認為,基本上一份遺囑只有符合所有法律條規,就算是好遺囑,至于遺囑日后是否會引起官非,是防不勝防的。
李素樺律師認為,基本上一份遺囑只要符合所有法律條規,就算是好遺囑,至于遺囑日后是否會引起官非,是防不勝防的。 |
李素樺律師指出,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立遺囑者簽名的時候,其中一位見證人走開到洗手間。
結果法庭宣佈遺囑無效,因為不是在兩位見證人見證下簽名。
也有客戶因為遺囑上只有一個見證人簽名,被宣判無效而上門找她,遇到這種情形,李律師也幫不了他們。
一旦遺囑被宣判無效,就等同沒有立過遺囑,遺產的分配將根據遺產分配法令,就算立遺囑者生前周詳安排好一切,也都白費心機。
另外常見的案例就是,老人家去世后,平日最不孝順,老人家最討厭的那個孩子,卻拿出遺囑,表示老人家把所有遺產留給他。
其他孩子告上法院,官司打到最后發現,可能是老人家彌留的時候,平常從沒有關心過他的不肖子,突然出現在病榻前,抓著他的手指蓋指印。
“如果病人臥病在床,無力簽名,只要找來一位醫生鑒定他當時神智清醒,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及其后果,其他人抓著他的手指蓋指印,遺囑還是可以被接受的。”
她強調,在這種情況之下,醫生的角色非常重要,而且醫生的任務是鑒定立遺囑者的精神狀況,而不是當遺囑見證人,所以還是至少要找兩位遺囑見證人。
當然,如果要避免日后爭拗,最好的方法是趁著健康的時候,就立遺囑,讓家人屆時有依循的方向。
梅媽不滿女兒把產業留給外人,以女兒立遺產時的精神狀態為由,告上法庭,不過法庭最后裁定梅豔芳臨終前所立的遺囑有效,判梅媽敗訴。 |
李素樺律師說,直到他們去世,兒女回來辦理遺產接收手續時,往往會發現,父親或母親竟然立了遺囑,把遺產全部留給看護。
兒女認為父母一定是受騙,才會把財產留給這些非親非故的人,李律師說,因此在英國特別多這類遺產官非。
她說,家屬能夠挑戰的,就是父母在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是否受到威迫,遺囑或簽名的真偽。
不過,一旦證實是真的遺囑,立遺囑者當時是在神志清醒及自願的情形下把遺產留給看護,家屬就算不滿父母的決定,也只有接受了。
香港百變天后梅豔芳當年患癌病重時,深知自己時日無多,于2003年12月3日立下遺囑,把遺產中的兩項物業給予好友劉培基。
同時,她也在遺囑中交代,撥出170萬港幣(約76萬7000令吉)給4位姪女和外甥作教育基金費。
剩下的存入信托,每個月給母親7萬(約3萬1580令吉)作生活費,直到母親去世后,余款便會贈予妙境佛學社。
但是梅媽不滿女兒把產業留給外人,以女兒立遺產時的精神狀態為由,告上法庭。
結果法官認為梅豔芳立遺囑時神志清醒,裁定她臨終前所立的遺囑有效,判梅媽敗訴。
一般而言,遺囑可以完全根據立遺囑者的意願而立,只要遺囑本身符合法律條規,親屬就算有異議,也不能改變什么。
中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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