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26, 2009

醫藥開銷稅務減免 稅收局:須獲醫師收據

納稅人若欲享受父母醫藥開銷減免,需確保獲得醫師收據為證。
內陸稅收局(IRB)提醒納稅人,在申請父母醫藥開銷減免時,必須確保相關開銷,具有專業醫師發出的收據作證。

此外,一般市面售賣的保健品或補品,並不能申請減免。

所得稅法令第46條文第1(c)條款註明,納稅人可享有最高5000令吉的父母醫療開銷減免。

稅收局發言人回應《中國報》提問說,根據稅收法詮釋,納稅人購買給父母的藥物,若沒有獲得專業醫師(medical practitioner)證明的收據,是不能申請減免的。

她指出,公共條例所註明的“專業醫師”,是指那些已和大馬醫藥理事會(MMC)註冊的醫生。

補品不能減免

因此,保健品或補品開銷,不符合資格申請父母醫藥開銷減免。

另外,稅收局技術部門發言人哈麗瑪回應本報電訪說,若納稅人是在醫生指示下,到藥房購買父母的藥物,那這筆開銷才能獲減免。

但她重申,不管是市面售賣或直銷公司代理的保健品或補品,皆不在父母醫藥開銷減免之列。

“我可以肯定,購買保健品或補品,並不能享有減免。”

根據2/2005公共條例(Public Rulings)第6.1.2條款,若納稅人的父母醫療開銷收據,是註明病患(即父母)名字,那納稅人必須獲得有關醫生的證明,說明有關醫藥費是由納稅人支付。

納稅人父母的醫療開銷,也涵蓋牙科護理,包括拔牙、補牙及洗牙,但不包括涉及套牙、齒根管、假牙的牙科美容及修復。

中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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