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14, 2010

人有旦夕祸福 意外险不能少

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我们的生活充满着意外和突发事件,因此,给自己买一份 意外伤害保险,是刻不容缓的。

意外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或者 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保险。

其主要由三个条件构成,即:

(1)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 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事故首先必须符合意外 的含义,即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在技术上不能避免或由于法律或职责的规定不能逃避。而且,被保险 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不能是臆或推测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有保险期 间开始以前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

被 保险人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责任期间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 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间(一般为90天或180 天),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且在责任期间造成死亡、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后果,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即 使被保险人死亡或被确定为残疾时保险期间已经届满,保险人仍须负责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间结束时治 疗仍未结束,尚不能确定最终是否造成残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废,则推定责任期间结束时这一时点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或器官正常功能的丧失是永远的,即以 责任期间结束时的情况确定残废的程度,并按照这一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即使被保险人在此之后经治疗痊愈或残废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残 废保险金;反之,若被保险人残废程度加重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

(3)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在 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间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 疾或支付医疗费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 目

1、死亡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 废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

3、医疗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 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 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险保障期较短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1 年,最多3 年或5 年,有些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时间,如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火车、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意 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对被保险对象一般没有资格上的限制。

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 金、或残疾保险金、或补偿医疗费用支出。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给付是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进行的,不得有所增减。

意外险 不分性别年龄 高风险行为不受保障

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意外伤害风险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 人寻衅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对于一些特殊风险,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但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 定,通过额外加费也可予以承保,如战争、核辐射、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中遭受的意外伤 害。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产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 有较大的差异。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多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 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

因此,费率厘定时不需要以生命表为依据,而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 蓄性,保险费率较低,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投保人只要交纳少量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较大的保障。

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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