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02, 2013

《资汇》2013年11月11日-私人信托破解富不过三代魔咒


上一期谈遗嘱,遗产分配的意愿书,这次与读者分享的是,另一个富豪们常用的资产管理工具,以便财富可以延续三代以上。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和信托投资(Unit Trust Investment)会给人混淆,以为是一样的,是投资工具,其实,前者是委托投资经理(Fund Manager)来协助增值财富(Weath Accumulation),而后者是倾向财富的管理和分配(Wealth Distribution/Preservation)。私人信托的模式如图表一,任何人(委托人)都可以把自己的资产(保险,房地产,现金或公司等)委托一位信赖的个人或信托公司(受托人/公司)根据委托人设定的授信条约来管理和分配资产于受益人。


图一: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




 
其实,大家对信托并不陌生,比如远在北欧,拥有百年历史的诺贝尔奖,每年都会奖励对世界和平和各行业有贡献的佼佼者,该奖金是从诺贝尔的信托里拨出。该公益信托(Public /Charity Trust)是由诺贝尔的遗嘱设立的。它和私人信托是一样的,只是公益信托是,对外公开,受益人也是不定和公开的,同时,没有受时间限制(可以无时间限制,继续操作直到管理的资金用完为止)。近在大马,不难发现很多大学或学院的奖学金都是由公益信托提供的比如Kuok Foundation等等。

为什么我们需要私人信托呢?
私人信托的出现可以补助遗嘱的不足,比如遗嘱只是遗产分配工具,它无法给予您如何管理的选择,比如,遗产交由信托人管理,然后,每年拨一笔钱给受益人,直到受益人成人或成家等等;也就是通过私人信托,您可以设立自己意愿的管理方式。这可以避免遗产分配给后代后,因为错误管理或过度花费或被骗,把辛苦累计的遗产一扫而空。让富过三代的秘诀就在此。富豪会特别喜欢私人信托,最主要的原因还有包含,

1)隐私(外界无从了解信托的合约内容,更加不必说,知道资产有多少,谁得最多等等,遗嘱是公开的文件,尤其是在认证遗嘱真伪过程中,需要对大众公开和让大众审查)
2)不被挑战于法庭上,除非合约条款,没有被任何一方遵守(所有不满意遗嘱内容的受益人或外人都可以挑战于法庭上,从此也挑起沉长和昂贵的法律诉讼)
3)快速启动(不必等待法庭的认证文件Grant of Probate和花相关申请费用)。
4)专人管理,无须担心不必要的失误。

为了让读者更容易了解信托的整体操作层序,就让笔者以下个案来说明:

个案:A先生的顾虑
A先生有个年迈的妈妈要照顾,自己和太太育有一男一女。他的老婆是家庭主妇,从来就不过问自己的种植业务和租金事项,他深怕自己的老婆和两位孩子在自己不幸过世后无法管理自己累计下来的,一块油棕种植地和5间店屋,所以特地通过遗嘱设立了遗嘱信托,由信托公司管理。他不需要设立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因为只要他还建在,他可以管理自己的投资。如果,A先生不幸提早离开世间,信托公司在接到法庭认证文件后(Grant Of Probate,遗嘱信托是和遗嘱一样需要等待法庭认证文件),开始接管A先生的指定资产。根据A先生的要求,信托公司需要聘请负责人来管理油棕种植/收割事项,还有收取店铺的租金,直到最小的孩子已经成人,同时,自己的妈妈和太太已经不在世后,再由两位孩子决定,是否继续让信托,还是自己管理,或者卖掉资产套取现金。信托公司还要根据受益人的需要,合理的支付家庭开销(教育,生活,医疗)直到信托解散为止。

贵不贵?
就以上个案,撰写遗嘱和设立遗嘱信托,的确可以让A先生没有后顾之忧(妈妈,太太和孩子被照顾的同时,投资也有人打理直到孩子成人)。可能读者会觉得既然是富豪的工具,应该不是普罗大众负担得起的吧。其实,这是错误的,因为设立私人信托不外乎两种费用,(一)一次性的设立信托费用(Setup Fee)(二)资产管理年费(Annual Management fee)。在第一项主要设立信托合约,内容包含委任谁是信托人,受益人和管理的资产,以及信托操作的条款和方式,最简单和基本的信托合约的费用,大概从2-3千块起跳,当然越多的内容或条款也意味着更高的收费。至于资产管理费用,就分两个部分,动产(Moveable Asset)和不动产(Non-Movable Asset),大概每年管理总资产的0.5%-1.5%之间。如果,所管理的资产会有收入,比如房租,那么信托人需要呈报给国内税收局,税率是25%
既然私人信托好处那么多,那我们就不需要遗嘱,何以还要撰写遗嘱呢?其实,每个工具都有它的价值和不足,私人信托还是需要遗嘱来帮忙委任监护人(如果孩子还没有到达法定年龄)和处理剩余遗产(Residuary Estate)也就是没有被指明或安排或被遗忘的遗产,都会被处理,避免落入政府的遗产分配法,这是都是私人信托无法扮演的角色。
最后,信托设立需要注意事项有二:

(一)所管理的资产-以动产(Moveable Asset)会比较理想,比如保险,现金,金融资产等等, 但是以保险最佳。不动产比如荒地和没有收入的房产是最不理想,也不划算,因为信托人无法每年征收管理费(因为地和屋的价值高,所以管理费非常昂贵),被逼变卖资产,除非和其他动产一起注入信托里。管理有种植的地和租金通常会比较贵,因为需要聘请种植管理人和收租人,如果分散在各地,其管理难度就更高(更多的开销)。

(二)信托人-不建议委托个人成为信托人/受托人,因为除了个人信誉的问题外,也可以避免个人会把所管理的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在一起。小心驶得万年船!

下一期,将会和读者分享,“生意”的遗嘱,生意的延续计划-Business Success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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